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3)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4)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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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拆迁方给予门店装修补偿(政府有相关规定,觉得太低,可以出具当初的装修单据,也可请第三方评估在拆迁公告发布日的装修费用); 2、要求拆迁方协助寻找相似门店继续营业,并索要在此期间停业损失费(以天计算,可以以往日缴税凭证做凭据,证明损失。当然不是全部,到底你的货还在,拆迁方也不会给)。 3、一次性给予停业补偿,自行寻找门面;要求房主立即返还押金,并停止收取租金或返给先期支付的租金。合同有写明的,还可以要求一定补偿。 4、协商到正式拆除期间继续营业,但不给或少给租金。
在收到催收通知书后,马上还款则是你当务之急的首要任务。 催收通知书通常是在电话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而下发,意在制造紧张局面,督促借款人马上还款,是银行盘活不良贷款的一种手段,当然也不排除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可作为一份强有力的证据。不过,如果借款人的欠款行为不是有意而为之,实在是经济困难所致,银行通常不会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如果实在是还款困难,可申请延期还款,或协议还款,所谓协议还款也就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只归还一部分资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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