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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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后要父亲同意。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需要,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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