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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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有如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必然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关;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3.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领域十分广泛; 4.企业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
债权债务中的抵押物可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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