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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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要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有精神抚恤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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