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处规定的流产应该是指有合法婚姻的流产,如果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从法理来讲,为了保障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因此,流产假本身不应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女职工有怀孕流产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已婚还是未婚,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流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因此,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流产假申请。但是流产假期间,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个问题,在深圳司法实践是这么操作的:深圳《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八条规定: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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