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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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监管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审批机构注册资本杠杆率要求,发起股东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以上,公司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本的8%,股东限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十倍,股东中须有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注册资本金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7000万元。在管理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纪纪律,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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