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果没有尽到责任,该如何追究?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带来的责任追究问题该如何落实?专家认为有3个方面: 其一,新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将环境纳入考评,这改变过去只注重经济指标的观点,同时结果向社会公开,隐含对政府的考评应当有环保内容,这是重要法律依据。其二,增加信息公开一章,政府是否尽到责任,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除了对企业带来震慑作用、声誉上批评外,政府处罚力度是否足够、是否合法,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来评价政府是否尽到职责。其三,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政府的责任追究方面。认定和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将其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同时加重了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新法第六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篡改、伪造或者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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