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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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2.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情实感。3.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因素有: 1、父母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2、孩子的年龄; 3、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 4、孩子的生活环境; 5、父母陪伴孩子时间的长短; 6、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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