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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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主要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份额。
一方在婚姻中“出轨”,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能调解,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对财产分割没有约定的,法院将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出轨”,无过错方才能向有过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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