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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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有补偿决定或被决定拆迁的房屋违背政策规定为前提;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或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拆迁人已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货币补偿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房屋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复议或起诉;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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