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条文如下: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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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1、不直接抚养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标准,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2、不直接抚养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存在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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