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按以上规定,不能判处其死刑,即便其分娩后也不能判决死刑,执行原判决。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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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况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处于孕期、哺乳期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予以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2、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属于孕期、哺乳期妇女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可暂予监外执行:1、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2、严重患病需要保外就医的;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4、生活难以自理,适用监外执行无危险性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严重患病需保外就医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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