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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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情况如下: 1、合同中已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都具备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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