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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以上名下,都不改变房屋共有的属性。名义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的,都属于无权处分,共有人可以要求追回房产。但买受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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