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已经下发,下再出谅解书没有用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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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之后谅解书有用,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参考。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不严重的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取得谅解后,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刑事拘留是侦查的强制手段,是否取保是根据涉嫌犯罪性质、人身危害、社会危害、是否妨害侦查等方面的条件。而公诉又不受强制措施的影响。
诈骗罪不需要谅解书。但是诈骗案件可以写谅解书,且谅解书对于量刑是有帮助的。只要实施诈骗行为的人、与受害者之间可以就赔偿等的事宜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书写谅解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诈骗案件已经被司法机关受理,即使被谅解,也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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