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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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城区公共服务中心在社区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3、城区公共服务中心在社区协助下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市民民政局低保办 4、市民政局低保办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审核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
城镇低保条件: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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