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一)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即此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是37天。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即此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是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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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对于超期羁押的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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