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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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凭据。但现实中,许多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返还给劳动者。从而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维权造成一定困难。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可以搜集到以下有效凭据,证明劳动关系: 1、有单位盖章或者法人有劳动者姓名的材料,比如单位的考勤表、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经办的相关凭据、证件,如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政府主管部门办法的医师执业证、建造师证等。劳动者如果能搜集到上述有效证据,仍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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