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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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而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则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手续,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能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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