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不想离职的,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举报来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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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而且如果用工已满一个月单位还没有与员工签合同的,员工可以自用工满一个月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支付十一个月。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倍支付工资。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是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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