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在1998年4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第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的规定。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以下相关事项: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