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必须交验居(暂)住证:(1)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居住证;(2)是在当地享受补领、换领身份证的便利的前提条件,没有居住证的,不能享受该便利。当事人在户籍地申请领取、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0条的规定,只需要交验本人最新的户口本原件即可,不需要交验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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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办理身份证:自2015年7月开始公安部在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等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2016年起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自行开通异地受理,并将于2017年7月实现全国异地受理,公民只需要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即可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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