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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