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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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档案。 如果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学历证书等材料文件,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单位将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违法扣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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