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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公证,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2022-11-08 1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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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扶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法人申请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债权文件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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