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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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正常死亡,已经送到殡仪馆火化的,殡仪馆会出具死亡证明。没有到殡仪馆火化就下葬的,也可以到村委会、逝者生前治疗所在的卫生所或者医院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例如:车祸,被杀害的,要到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开具死亡证明。逝者家属还要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逝者的户口。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逝者在属于正常死亡,已经送到殡仪馆火化了的,死亡证明应该由殡仪馆一方出具;没有到殡仪馆火化而是下葬了的,也可以到村委会,或者是逝者生前治疗所在的卫生所或者是医院来开这个死亡证明;属于非正常死亡比如车祸,被杀害之类的,死亡证明要到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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