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卢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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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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