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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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全部都要扣押,按照新的事故处理实施意见规定,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警察有权力暂时扣压肇事机动车,但是,对于当事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只能是检查,查看,不能扣压,除非是涉及人员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扣压驾驶证需要由中队一级办理,报上级批准以后才能实施。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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