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劳动者伤残期间的所有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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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由有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注销的,其主体资格已消灭,公司的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的原股东承担。
伤残赔偿的赔偿如下: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如果重新鉴定结论和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果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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