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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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负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老年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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