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工伤赔偿项目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区住院治疗,每人每天20元。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伤残津贴 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3000元则工伤职工每月可以领取2550元的工伤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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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被认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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