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对价格垄断的干预作用 维护竞争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政府为维护竞争市场 秩序,必须对垄断价格行为发挥干预作用,这是克服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正常竞争性。市场经济中追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从自利目标出发作出理性选择,表现在价格方面,定价主体往往通过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一些区域和行业内必然发生不正当价格行为。倘若没有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威进行管理与监督,每个市场定价主体的理性选择所构成的社会合力将使市场经济崩溃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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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价格欺诈的是: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虚假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虚构原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
价格欺诈的行为有: 1.虚假标价; 2.两套价格; 3.欺骗性标价;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5.虚假折价; 6.对处理品不标价;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11.虚构比较价格; 12.价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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