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针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能被认定为无效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企业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等行为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