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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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等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变更登记申请书; 4、土地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共有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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