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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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章停车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是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的,并不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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