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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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解决原则有:定金罚则的适用原则;实际交付定金金额超过或少于约定金额的原则;履行合同部分时的处理原则;延迟履行或处理其他违约行为的原则;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原则;合同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处理原则;定金处理原则;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适用的定金罚款。
解决定金合同纠纷原则如下: 1.定金罚则的适用原则。 2.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原则。 3.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原则。 4.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原则。 5.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原则。 6.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7.订约定金的处理原则。 8.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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