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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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工资的150%,周末的加班费是工资200%,国定假日的加班费是工资300%。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付出了过多的劳动;支付加班费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增加额外劳动量,应得到合理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若是在法定节日假期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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