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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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的处理是: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如果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具有约束力;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明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的案件处理。实践中,法院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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