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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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十一种: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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