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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中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事后追认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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