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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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可以委托别人办理。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我国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去进行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完以后立即生效,即协议离婚;若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选择诉讼离婚,由法院予已离婚。
诉讼离婚的手续是能委托别人办理的,协议离婚的手续则不能委托别人办理。《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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