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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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有过错的或者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3.公司发生困难需要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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