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患者的医疗费由意外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赔偿义务。如果肇事方是机动车,由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超出强险限额部分,由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n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交通意外保险医疗费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国家医疗保险交费标准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当地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费率,但不能低于上述国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2%本人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6%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均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6%的工资总额的70%作为社会统筹基金。这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率所乘以的基本计算数额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同时,为了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均衡性,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作了最高和最低限制,当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分别按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