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2.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3.由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4.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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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是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并使用的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相关资料,依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房屋维修基金的申请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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