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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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公司停工停产没有作出规定,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出了规定,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停工停产《劳动法》没有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公司停工停产作出以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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