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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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清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租赁房屋情况、租金、用途、租赁期限、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及方式等内容。
租赁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合同订立符合法律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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