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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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款项债务的时候,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为一般担保。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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