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广州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购买学区房),这一需求很可能成为购房人的主要购房目的。 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类问题,目前解决途径非常有限,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买方以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为依据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法院并不受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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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只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买方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此外户口迁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一般法院不能强制迁出出售方的户口,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中有关于户口迁出日期,到期出售方如果不迁出,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那么购买方可以起诉要求出售方支付违约金。所以如果对迁户口这方面有要求的话,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迁出时间及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一般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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