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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第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第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第八,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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