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必须交房屋维修金。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如果不交则办不了房产证,办不了住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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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提出使用建议,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向所在地房产局申请列支,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户管理银行将房屋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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